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70號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302,968元(依起訴日尼克森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價乘以請求股數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98,72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