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775號原 告 艾睿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41,060 元,應繳裁判費13,3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2,37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