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9 號上 訴 人 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道企業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119 號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305,65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朱玲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