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08號上 訴 人 東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因97年度訴字第120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751,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3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劉惠娟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