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14號上 訴 人 甲○○ 乙○○ 丙○○ 庚○○ 戊○○ 丁○○ 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萬7,836 元;上訴人丙○○部分核定為71萬1,704 元;上訴人丁○○部分為91萬2,036 元;上訴人戊○○部分為53萬 5,918 元;上訴人乙○○部分為11萬2,441 元;上訴人庚○○部分為10萬8,029 元;上訴人己○○部分為65萬6,071 元,各應繳之裁判費該甲○○部分為7,605 元;丙○○部分為1 萬1,730 元;丁○○部分為1 萬5,030 元;戊○○部分為8,760 元;乙○○部分為1,830 元;庚○○部分為1,665 元;己○○部分為1 萬 0,740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玲瑤 法 官 陳宛榆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