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03號原 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碧華律師 魏淇芸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允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及下一人訴訟代理 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建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