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7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710號原 告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ell B.V.)台灣分 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李柏青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資科研統合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040,5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0,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雨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