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律師 被 告 富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李汶哲律師、蘇勝嘉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五日下午三點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應確認若工作規則未經主管機關核備是否發生效力?得否作為解雇之依據?被告應確定原告係違反何時之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被告所主張之原告違反之工作規則並未經主管機關核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樹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