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560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前段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提出之發票影本所示,其發票抬頭係詠捷工程有限公司,非債務人乙○○,無法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尚難謂債權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