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5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4578號債 權 人 張凱斌即台力企業行 債 務 人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貳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