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0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0176號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陳永順即奕全企業社 號 債 務 人 乙○○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㈠肆萬玖仟元㈡伍萬參仟玖佰陸拾元㈢肆拾柒萬貳仟柒佰玖拾貳元,自民國㈠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㈡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㈢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㈠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㈡九十八年六月十八日㈢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