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366號債 權 人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伍拾壹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