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4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銘福冷凍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參佰肆拾玖萬柒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台幣貳佰參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㈣新台幣玖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