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乙○○、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丁○○、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