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547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福維水產興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陸佰萬元㈡新台幣伍佰萬元㈢新台幣參佰萬元,及㈠㈡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八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付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