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1429號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黃子鵬即鴻業企業社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