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0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7066號債 權 人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釋明是否對債務人乙○○、丙○○、甲○○請求連帶責任。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