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39號債 權 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銘福冷凍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陸拾玖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