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07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0790號債 權 人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請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二、釋明債務人高雄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及其住居所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