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6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1614號債 權 人 雷添峰即崧和工程行 債 務 人 勵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勵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債權請求金額。(請求標的與原因事實不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