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681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銘福冷凍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壹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台幣參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新台幣貳拾柒萬零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㈤新台幣壹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