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聲 請 人 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運鴻環保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供購買臺灣銀行本行支票之傳票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