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40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益嘉建材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二、益嘉建材行之組織型態究為合夥或獨資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何仁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