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蔣瓊萩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第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瑋捷企業社,每月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16,666元,亦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一期,每期清償5,700 元,共分八年96期清償,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527,693 元計算,清償比例約為35.82%。又更生程序之目的在使陷入經濟困境之債務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是債務人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 元、其子女應以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每人每年77,000元為計算標準。經查,本件債務人需與配偶共同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故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權人,且願延長清償年限,以提高還款成數,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又債務人名下雖有坐落高雄縣大寮鄉○○段芎蕉腳小段 333-13、333-30地號土地、門牌號碼高雄縣大寮鄉○○路23巷7 弄10號房屋,惟上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價值分別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僅1,005,525元(土地 公告現值613,725 元+房屋課稅現值391,800 元= 1,005,525 元)且系爭房地已設定第一、二、三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復據前開抵押權人向本院陳報債務人未清償之抵押債權為1,111,647 元,已不足清償抵押債權,遑論清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雖有債權人稱:不動產價值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據。然所謂「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繪製地價區段圖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據以編製土地現值表,於每年七月一日公告之地價,是公告現值之評定,自有其公信力,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65 號判決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公告現值既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每年對於轄區內土地,經常調查其地價動態而製作,則公告現值應符合當年度經濟情勢,其所計算之價值可稱已貼近於市價。再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將來收入作為償債來源,非如清算程序,實無須強制命相對人將其現有財產換價用以清償債務,縱使予以進行變價程序,又將負擔一定變價程序之費用,如是將增加相對人負擔,對各債權人是否有利,難謂無疑。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係屬公允,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宜君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700元 │ │2.每1 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5.82%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527,693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47,2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額 │ ├──┼────────────┼────────┼───────┤ │ 1 │ 玉山商業銀行(股) │ 184,398 │ 688 │ ├──┼────────────┼────────┼───────┤ │ 2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87,160 │ 325 │ ├──┼────────────┼────────┼───────┤ │ 3 │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 170,147 │ 635 │ ├──┼────────────┼────────┼───────┤ │ 4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228,973 │ 854 │ ├──┼────────────┼────────┼───────┤ │ 5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123,481 │ 461 │ ├──┼────────────┼────────┼───────┤ │ 6 │ 大眾商業銀行(股) │ 260,324 │ 971 │ ├──┼────────────┼────────┼───────┤ │ │ 7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430,475 │ 1,606 │ ├──┼────────────┼────────┼───────┤ │ 8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42,735 │ 160 │ ├──┼────────────┼────────┼───────┤ │ │ 合 計 │ 1,527,693 │ 5,7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