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連水赺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第1859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承任職於美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15,866元(以97年度稅後年申報所得190,392 元計算),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等在卷足憑,是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名下除於第三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之投資5,000 元外並無恆產,收入並不豐厚,並主張罹患紅班性狼瘡、非典型心絞痛、慢性腎疾病、增殖性腰脊椎炎等病症需長期就醫,每月除負擔自己生活費用外,尚須扶養罹患糖尿病及C 型肝炎之配偶蘇石玉,其配偶目前無工作,名下除1 輛1990年出廠之福特六和汽車(依汽車使用年限,堪認已無甚殘值)外,無其他財產以維持生活,亦據債務人提出戶籍謄本、國軍左營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曾惠育診所診斷證明書、債務人與配偶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居住於高雄縣,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布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 元,其中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等項目,以足維持個人人格生存之需求,況債務人既已入進入更生程序,生活程度自應受較一般社會大眾更為嚴格之限制與拘束,非再維持過去之生活水平。而本件債務人雖無房租費用及教育費用之支出必要,然以債務人58歲(39年11月10日生)之年齡,又罹患疾病,是債務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為7,464 元,尚屬合理。 ㈢又扶養配偶蘇石玉之扶養費部分,債務人主張其與配偶雖有一養子蘇金泉,然養子目前所得除負擔自身開銷外已無餘力,而本院亦查無蘇金泉有何所得資料及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按夫妻之扶養義務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6之1 條、第1115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債務人主張由其獨力扶養配偶,每月支出扶養費3,000元,亦應認可採。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5,228 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 年,總清償金額為501,888 元,清償成數為41.20%(計算式為:501,888 元÷ 0000000 元=41.20%,小數點第2 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10日依債權比例分別電匯給各債權人。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附件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王美玲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228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41.20%。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218,299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01,888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板信商業銀行(股) │ 40,157 │ 172 │ ├──┼────────────┼─────────┼────────┤ │ 2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61,239 │ 263 │ ├──┼────────────┼─────────┼────────┤ │ 3 │ 荷商荷蘭銀行(股) │ 64,827 │ 278 │ ├──┼────────────┼─────────┼────────┤ │ │ 4 │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29,871 │ 128 │ ├──┼────────────┼─────────┼────────┤ │ 5 │ 勞工保險局 │ 103,558 │ 444 │ ├──┼────────────┼─────────┼────────┤ │ 6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 344,464 │ 1,478 │ ├──┼────────────┼─────────┼────────┤ │ 7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407,271 │ 1,748 │ ├──┼────────────┼─────────┼────────┤ │ 8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33,908 │ 146 │ ├──┼────────────┼─────────┼────────┤ │ 9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33,004 │ 571 │ ├──┼────────────┼─────────┼────────┤ │ │ 合 計 │ 1,218,299 │ 5,228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