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世偉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洪英郎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悠美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第220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承任職於中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27,000元,業據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轉帳存摺影本等在卷可稽,經核大致相符,是債務人確有薪資收入一節,應可認定。 三、經查: ㈠債務人名下除1 輛1998年出廠、車號ZN-4661 之三陽汽車(依汽車使用年限,堪認已無甚殘值)外,並無恆產,收入並不豐厚,並主張每月除負擔自己生活費用外,尚須與配偶共同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為94年、97年出生),亦據債務人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勘認屬實。 ㈡本院審酌債務人與配偶、子女均居住於高雄縣,依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布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9,829 元,其中包含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等項目,以足維持個人人格生存之需求,況債務人既已入進入更生程序,生活程度自應受較一般社會大眾更為嚴格之限制與拘束,非再維持過去之生活水平。故債務人之每月個人生活費用支出及扶養費支出,合計應以19,658元為限(即9,829+[9,829 ÷2 ×2]=19,658元)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7,000 元,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降低每月個人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且延長清償年限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8 年,共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672,000 元,清償成數為55.44% (計算式為:67 2,000元÷1,212,063 元=55.44%,小數點 第2 位以下四捨五入),已達相當之清償程度。是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如附件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蕭主恩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000元。 │ │2.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3.清償比例:55.44%。 │ │4.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212,063元 │ │5.清償總金額:新台幣672,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臺灣銀行(股) │ 45,560 │ 263 │ ├──┼────────────┼─────────┼────────┤ │ 2 │ 第一商業銀行(股) │ 182 │ 1 │ ├──┼────────────┼─────────┼────────┤ │ 3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44,474 │ 257 │ ├──┼────────────┼─────────┼────────┤ │ │ 4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119,643 │ 691 │ ├──┼────────────┼─────────┼────────┤ │ 5 │ 花旗(台灣)銀行(股)│ 21,003 │ 121 │ │ │ (原美商花旗銀行) │ │ │ ├──┼────────────┼─────────┼────────┤ │ 6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 56,821 │ 328 │ ├──┼────────────┼─────────┼────────┤ │ 7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 67,725 │ 391 │ ├──┼────────────┼─────────┼────────┤ │ 8 │ 玉山商業銀行(股) │ 59,168 │ 342 │ ├──┼────────────┼─────────┼────────┤ │ 9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268,316 │ 1,550 │ ├──┼────────────┼─────────┼────────┤ │ 10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85,150 │ 492 │ ├──┼────────────┼─────────┼────────┤ │ 11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 170,295 │ 983 │ ├──┼────────────┼─────────┼────────┤ │ 12 │ 慶豐商業銀行(股) │ 63,501 │ 367 │ ├──┼────────────┼─────────┼────────┤ │ 13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210,225 │ 1,214 │ │ │ (原永豐信用卡公司) │ │ │ ├──┼────────────┼─────────┼────────┤ │ │ 合 計 │ 1,212,063 │ 7,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