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21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呂碧媜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除遇假日順延為非假日給付外,於每月10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 年度消債更字第 927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債務人任職於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收入為新台幣(下同)23,50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業據全台晶像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4 月20日(99)全台字第19號陳報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稽。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至債務人長女許安琪104 年8 月成年止,每月清償4,105 元;自104 年8 月起至債務人次女許郁崋105 年12月成年止,每月清償8,148 元;自106 年1 月至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翌月起算滿八年為止,每月清償12,191元,合計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604,316 元( 以第一期係99年7 月為例) ,清償成數為76.59%(604,316÷ 789,065*100%=76.59%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四捨五入),於每月10日( 如遇假日順延至非假日) 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給各債權人。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可資變賣,其陳報每月支出生活必要費用為11,309元,合於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高雄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扶養兩名女兒費用8,086 元,雖略高於98年度扶養免稅額6,833 元,惟參酌債務人配偶許百文工作不穩定,所得亦低於債務人,夫婦名下皆無財產財等情,有許百文國稅局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附卷為證,是債務人需分擔扶養比例應較其配偶高,上開扶養費用約同於債務人以扶養免稅額分擔六成計算之金額,故上開必要支出尚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薪資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19,395元後,剩餘之金額已全數還與各債權人,並分別於長女與次女成年後增加清償金額,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債務人並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4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一:更生方案 ┌─────┬─────┬────┬────┬─────┐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 │第一階段│第二階段│第三階段每│ │ │( 新台幣) │每月清償│每月清償│月清償額 │ │ │ │額 │額 │ │ ├─────┼─────┼────┼────┼─────┤ │台北富邦 │112,451 │ 585 │ 1,161 │ 1,737 │ ├─────┼─────┼────┼────┼─────┤ │渣打銀行 │295,969 │ 1,540 │ 3,056 │ 4,573 │ ├─────┼─────┼────┼────┼─────┤ │新光銀行 │ 84,845 │ 441 │ 876 │ 1,311 │ ├─────┼─────┼────┼────┼─────┤ │聯邦銀行 │142,710 │ 742 │ 1,474 │ 2,205 │ ├─────┼─────┼────┼────┼─────┤ │遠東銀行 │102,083 │ 531 │ 1,054 │ 1,577 │ ├─────┼─────┼────┼────┼─────┤ │玉山銀行 │ 51,007 │ 266 │ 527 │ 788 │ ├─────┼─────┼────┼────┼─────┤ │ 總計 │ 789,065 │ 4,105 │ 81,48 │ 12,191 │ ├─────┼─────┼────┼────┼─────┤ │ │各期清償總│ 254,510│ 130,368│ 219,438 │ │ │額 │ │ │ │ ├─────┼─────┼────┼────┼─────┤ │ 清償成數│ 76.59% │ │ │ │ ├─────┴─────┴────┴────┴─────┤ │設更生方案於99年6月確定,以99年7月開始第一期為例: │ │第一階段:99.7-104.8(共計62期),每期清償4,105元 │ │第二階段:104.9-105.12(共計16期),每期清償8,148元 │ │第三階段:106.1-107.6(共計18期),每期清償12,191元 │ └───────────────────────────┘ 附表二:更生債務人生活條件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