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8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鄞小如即潘小如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國強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二十日前給付。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務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51號裁定自98年9 月4 日開始更生程序。查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可喜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陳報目前每月之薪資所得約為新台幣(下同)18,000元,勞保投保薪資為17,280元,97及98年度所得分為0 元及76,900元,另聲請人尚利用假日從事家事服務清潔零工每月可收入約4,000 元,債務人名下有一筆大魯閣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37股等情,業據勞保局電子閘門查詢作業系統資料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98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工作說明書在卷可證。另聲請人名下原有之不動產已於99年1 月21日,遭本院以97司執字第94106 號強制執行事件拍定在案,又聲請人原得領取之低收入戶補助已因不符合資格而於98年12月7 日遭鳳山市公所以鳳市社字第0980055980號函通知駁回申請在案。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二階段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月為一期,第一階段之每期清償額為 8,500 元,第二階段每期清償額為12,500元,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八年共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 1,116,000 元,清償成數為21.33%,於每月20日前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清償予各債權人。本院參酌聲請人之每月平均收入約22,000元於扣除上開第一階段之還款金額8,500 元後,每月僅剩13,500元作為生活必要支出之用,而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之外,尚須與前配偶共同扶養一名未成年子女(81年8 月生),考量該名子女就讀高中,生活所需即已與一般成年人相當,參以內政部公佈之99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標準9,829 元,則二者總和為14,744元(9829+9829 ÷2 ),是聲請人每月剩餘可用以維持生活之數 額即已明顯低於前開標準總和,且聲請人於子女成年後,再提高每期還款金額至12,500元,堪認聲請人有盡力清償之誠意,故應屬合理。是債務人每月撙節必要生活費用開支後,尚努力開拓財源以提高還款金額,而勉力湊足第一階段每月8,500 元及第二階段每月12,500元償還各債權人,並以八年為清償期限,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三、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然以債務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借貸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預留供其使用之必要生活費用已低於前開標準,自無多餘金額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第一階段│第二階段│8 年清償額 │ │ │(新台幣)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303208 │5.79% │493 │723 │64578 │ ├────┼─────┼────┼────┼────┼──────┤ │新光銀行│225840 │4.32% │367 │539 │48132 │ ├────┼─────┼────┼────┼────┼──────┤ │上海商銀│194070 │3.71% │315 │464 │41415 │ ├────┼─────┼────┼────┼────┼──────┤ │匯豐銀行│0000000 │30.19% │2566 │3774 │336936 │ ├────┼─────┼────┼────┼────┼──────┤ │台灣銀行│12499 │0.24% │20 │30 │2670 │ ├────┼─────┼────┼────┼────┼──────┤ │安泰銀行│906498 │17.32% │1473 │2166 │193383 │ ├────┼─────┼────┼────┼────┼──────┤ │玉山銀行│289487 │5.53% │470 │692 │61770 │ ├────┼─────┼────┼────┼────┼──────┤ │遠東銀行│348410 │6.66% │566 │832 │74286 │ ├────┼─────┼────┼────┼────┼──────┤ │國泰世華│667287 │12.75% │1084 │1594 │142314 │ ├────┼─────┼────┼────┼────┼──────┤ │富邦銀行│344736 │6.59% │560 │824 │73560 │ ├────┼─────┼────┼────┼────┼──────┤ │聯邦銀行│360746 │6.89% │586 │862 │76956 │ ├────┼─────┼────┼────┼────┼──────┤ │債權總額│5,232,439 │清償總額│8500 │12500 │1,116,000 │ ├────┼─────┴────┴────┴────┴──────┤ │清償成數│約21.33%(以本更生方案確定後於99年12月開始履行設算) │ ├────┼───────────────────────────┤ │備註 │1.第一階段:裁定確定之次月至101年8月(約21期) │ │ │2.第二階段:101年9月至合計滿96期為止(約75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