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6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600號聲 請 人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