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8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1870號聲 請 人 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苓雅區○○○段1430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二、釋明是否對苓雅區○○○段1430-1地號行使抵押權,如欲請求,請增列附表,並提供該地號最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