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二張。 二、聲請人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