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2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261號聲 請 人 福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本票原本三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