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5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5881號聲 請 人 欣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象生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本票原本3件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書記官 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