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終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司字第137號聲 請 人 甲○○即齊鴻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址設台北郵政8-201信箱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終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虧損、或賸餘財產。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法院依據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以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稅捐機關回函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齊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齊鴻公司)業經高雄市政府於民國94年8 月29日以高市府建二公字第09407956100 號函廢止公司登記,嗣經股東同意解散並選任聲請人甲○○擔任清算人,而聲請人已向鈞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鈞院同意准予備查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完成齊鴻公司之清算事務,爰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及剩餘財產分配表等件,聲請清算終結等語。 三、經查,齊鴻公司迄至98年5 月20日止,尚積欠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686,193 元,及至98年5 月14日止,積欠房屋、地價稅計11,362元,此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8年5 月25日財高國稅徵字第0980034527號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8年5 月22日高市稽管字第0982704944號函在卷可證,是清算人尚未就上開債權清償以前,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終結,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盧怡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