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07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2.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書(請注意: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徵中心債權人清冊,請勿申請錯誤)。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8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遠雄企業行、聚合信企業行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 年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影本,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或國稅局查定課稅額繳款書或未達起徵點免課營業稅額之證明文件影本。若有歇業或停業狀況,亦應提出歇業或註銷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另請釋明上開二營業處所地址何在。 6.聲請前2 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水電費、交通費、醫療費、衣物費、電信費、雜用費、營業進貨費證明資料影本。 7.請提出地號為高雄縣仁武鄉○○段363-1 號土地登記謄本、門牌號碼為高雄縣仁武鄉○○村○○○街323 號建物登記謄本及房屋稅單資料影本。並提出上開不動產之課稅現值證明資料(請向稅捐機關申請)。另請說明該不動產借款之原因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及是否願與抵押權人訂立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8.請提出聲請人對聚合信企業行之出資額數額證明文件影本。 9.請提出聲請人持有之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文件影本。 10.請提出聲請人所有之華南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及 於其他各金融機構最近2 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 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11.請釋明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個人「財交」所得原因為何。 12.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 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13.聲請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請注意:記事欄請勿省略)。 14.聲請人國稅局93至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 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 紙張大小)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宏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書 記 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