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55號原 告 睿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原告與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42,68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3,96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新臺幣42,976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