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建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金豐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甲○○ 上訴人即被告與原告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建字第94 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84,2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