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海商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海商字第3號原 告 金洲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加仁 訴訟代理人 吳艾黎律師 複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陳旻沂律師 被 告 太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祖英 被 告 SWIRE SHI. 法定代理人 Martin Cr.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長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複代理人 劉佳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有證據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能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