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83號聲 請 人 永大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優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甲○○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 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規定,除具備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之股東之要件外,別無其他資格之限制(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08 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95年起即繼續持有相對人已發行股份總數25,000,000股中之12,000,000股,已超過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然因相對人公司於96、97年度發生經營困難、虧損之情事,卻未依公司法第211 條第1 項規定召集股東會報告,說明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且相對人遲至98年9 月22日方召集股東常會,並提請確認公司97年度各項會計決算表冊,聲請人已當場對該帳冊內容資金流向不明且未檢附任何證據表示異議,然相對人仍違法決議通過表冊之承認,已嚴重侵害聲請人之股東權益,而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財務帳目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245 條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以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股東名冊、相對人變更登記表及股東常會會議紀錄為證,經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既符合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參酌最高法院上揭裁定意旨,自應裁定准許其選派檢查人之聲請。 四、又就檢查人之人選部分,聲請人陳稱可選派甲○○會計師擔任。而甲○○會計師係東吳大學會計系畢業,曾任職正風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建興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目前為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兼高雄分所所長,有其個人資料簡歷表在卷可稽。本院認以甲○○會計師之學、經歷及專業能力,對於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而適任本件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且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爰依法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第175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