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26號原 告 欣高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846,69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應補繳38,615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彩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許珍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