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195號原 告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雄揚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92,7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裁判費,並提出準備狀及繕本1 份,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