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254號原 告 台灣大昌華嘉股份有限公司 號10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2,2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84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4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