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 告 舒恒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中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6,324 元,應繳裁判費43,3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2,87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