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11號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同)12,332,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0,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0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謝 雨 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林 昭 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