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3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34號原 告 甲○○即鑫力行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9,9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3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