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 告 浚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中宇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鴻群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