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9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號原 告 台明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83,685 元【計算式:第四次序分配金額147,280 元+第八次序分配金額2,436,237 元+第十次序分配金額168 元=2,583,6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