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 告 威盛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8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7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