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890號原 告 崧驪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2,7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8 日書記官 楊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