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7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15號原 告 任順律師(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萬建樺律師(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元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定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淑華